王亚洲律师亲办案例
吉林大学高材生温某涉嫌抢劫不批准逮捕无罪释放案
来源:王亚洲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16
浏览量:544
一、基本案情

年初,链家地产门店经理温某俊做了一个私单,由其本人作为出租方与承租方张某凤签订了一年期房屋租赁合同,将位于丰台区三路居路88号院某号楼某单元1102室第03间出租给张某凤居住使用,时间从1月20日起算,月租1700元,签合同时押一付三,按季付,第二期房租4月20日前支付。双方签订合同后,如约履行。并没有发生任何不愉快。

可是,到了缴纳第二期房租的时候,承租方张某凤以各种理由(什么你这是私单啊,房租贵了啊,你已经离职了啊等等理由)拒绝按约交纳及强行打算单方少交纳房租,甚至最后说只愿意按月缴纳1000元租金。按照协议约定,张某凤已经完全违约,出租方是完全可以收回房屋的。可是张某凤拒不交纳房租,且恶意占用房屋,拒不腾出。

延期一个月后,温某俊跟亲哥哥说:“我有个租户不给房租,讨价还价的,都超期一个月了,咱去把她清退了。”然后哥两个就进屋里去,与张某凤发生轻微推打争执,后两人分工,由温某俊哥哥控制张某凤,温某俊开始把的被罩、床单、被褥、洗漱用品等直接扔出门外,温某俊在屋里翻了一通,包括张某凤的钱包等物品,后拿上张某凤手机卡下楼,到了一楼后,将手机卡放在一楼大厅信箱。几日后,温某俊兄弟俩被抓获到案,涉嫌抢劫罪。

二、办案思路


律师受案后,会见多次,详细了解了案情,得知及认定:

1、6月20日,公安人员到温某俊的租住处将其抓获。温某俊并不清楚自己因何事被抓,公安人员向其说明是张某凤案件后,其就主动将全部过程说出,并主动联系其哥哥温某和,通知温某和到案接受调查,把情况说清楚。温某和第二天便从天津赶回北京,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2、温某俊主观上没有抢劫犯罪的任何故意及任何一丁点的犯罪动机。其本人和他的哥哥是毫无犯罪预谋商量也毫无犯意的,他们的目的就一个就是清退租户;

3、温某俊虽是私单,但有资格再收取房租;

4、关于张某凤报抢劫案之陈述内容:什么抢劫金项链金戒指等的可信性问题,完全可以排除。

经过分析认为:温某俊主观上没有抢劫犯罪非法占有的任何故意,客观上根本没有实施抢劫之犯罪行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犯罪。

三、办案过程

本案中嫌疑人温某俊温某和的母亲接到邮寄到老家的拘留通知书后,坐火车千里迢迢赶到北京,找到律师时,全身都散发着汗臭的味道,将家中情况叙说,离异后含辛茹苦抚养儿子,并培养到吉林大学毕业,后给律师下跪,请求律师救救他的儿子。

律师及嫌疑人的母亲向预审三中队办案警官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及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当面向办案警官阐述了律师作为辩护人的目的不是与警方对立的,而是与警方一致,也是为了还原事实真相,查清此案。而且说明此案件为抢劫的不太可能性,甚至是虚假性,并建议办案人员详细调查询问相关人员,包括张某凤、与张某凤同屋的邻居、链家中介下一任房屋管家张某丹等人。

办案人员却以律师可以调查取证、有意见可以向法官反映为由拒之。

律师只好向分局法制大队反映,法制民警回答本部门不对外接待。后分局将案件以抢劫罪提请检察院逮捕。

律师写好法律意见书,找到侦监处承办检察官面谈,反映律师意见及嫌疑人冤情,最终承办然采纳律师意见,不批准逮捕无罪释放。

四、案件结果及


办案心得


案件结果:不批准逮捕无罪释放。

办案心得:抢劫罪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并不能简单根据客观表现及事主的报案就下定论。

本案根据客观表现打人抢东西这一实际假象及我们根据侦查人员的讯问中推测的受害者的报案陈述(说什么暴力抢劫其金项链、手表等贵重首饰之类的物品),很容易使人进入一个设定好的误区,那就是温某俊温某和两兄弟打了人,拿了人家的东西,那不就是暴力取得财物,不就正好就是抢劫吗?

实则应当看到过程发生的全部,不能断章取义。应当全面的分析,对每一个具体的行为进行分析,予以合理解释。

本是中介公司的房源,在客户需要租房子的时候,员工私下以个人名义跟客户签单,收取客户的房租,自己则向公司缴纳小部分的房租,以赚取租金的差价。这种损公肥私的行为,应当受到责罚。
五、律师提示

通过本案事实来看,其实是一场非常普通的民事纠纷,当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之后,通过自力救济的方式,私下解决纠纷,把纠纷化解在民间,是值得大力提倡的。

但是,在采取自力救济的手段过程中,不得超越必要的限度,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而触犯法律。可能的话,请提前咨询律师或者动用民间调解力量。

(欠账不还的那些索债者们可要倍加注意了,讨债不成再一不小心身陷囹圄,那可就因小失大了。)

六、案件承办律师

张冬冬,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在职研究生,北京大学法律本科,中国政法大学首届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学员,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刑事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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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亚洲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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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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